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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甬地税二[1995]8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房地产企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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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53:57
信息简介: 房地产企业自己新建(指房地产企业自身有施工能力)房屋后出售,其自建行为应视同提供应税劳务,按工程决算价格征收3%的“建筑业”营业税,并按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5%“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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