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增值税代扣代缴新规影响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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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2026年1月1日施行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也即对增值税“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予以明确,9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公布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制定公布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最受关注的是,《办法》将“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限定为七大行业——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因此,对于上述行业的扣缴义务人单位以及作为纳税义务人的自然人,《办法》在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潜在法律风险方面,都将带来重大影响,需要予以充分关注,具体分析如下: 一、限定七大适用行业均属于生产生活服务 《办法》明确将《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限定适用七大行业,根据2026年最新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可以看出七大行业均属于“一、销售服务-(六)生产生活服务”领域,具体如下: 1、研发服务:(六)生产生活服务-1.研发和技术服务; 2、软件服务:(六)生产生活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 3、设计服务:(六)生产生活服务-3.文化创意服务; 4、咨询服务:(六)生产生活服务-6.鉴证咨询服务; 5、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六)生产生活服务-7.广播影视服务; 6、文化服务:(六)生产生活服务-9.文化体育服务; 7、教育服务:(六)生产生活服务-10.教育医疗服务。 可以看出,七大行业具有以下特征:(一)主要是提供现代智力服务;(二)诸如广播影视服务行业属于一般社会认知中的高收入行业。 因此,除了上述行业,包括其他“生产生活服务”行业以及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 建筑服务、金融服务均不适用《办法》。还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七大行业的具体范围,《办法》规定“后续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二、强调互联网平台行业适用增值税代办申报,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在明确七大适用行业范围的同时,第十四条还特别提示:“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符合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相关规定,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可以认为,该规定旨在提示强调,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理解误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针对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次月15日内填报代办申报表,为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增值税。 需要提示的是,对于代扣代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其权力源自法律对私法主体的法定委托,与税务机关构成行政委托关系。而代办,除具备民事代理的一般属性外,同时也带有税务行政委托的公法属性。除了互联网平台行业,还比如2024年针对再生资源行业推出的“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 三、提供应税交易的主体是“境内自然人” 《办法》第一条将提供“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的主体设定为“境内自然人”,何为“境内自然人”?按照《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单位和个人,其中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与境内自然人相对应,对于境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增值税法》第十五条确立将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基本原则,与《办法》规定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扣缴义务人需要填写自然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三项基础信息。 那么,对于境内自然人提供《办法》之外的应税交易,则应继续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自行申报,也即“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四、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办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并如实提供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应扣缴增值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扣缴义务人在填写“增值税税款计算”栏目时,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增值税减免税额等信息。 按照现行《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当前,针对小规模纳税人,除了销售额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还有两项重要的优惠政策,一是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二是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两项政策有效期均为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两项优惠政策力度大,节税效果明显,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应积极沟通,准确填报相关申报表信息,最大化争取享受优惠政策。 五、扣缴义务人的法律风险与责任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发生应扣未扣税款、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申报、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对于代扣代缴,从各国立法和理论来看,大多认为扣缴义务人应归属于纳税主体,在征纳程序中的地位与纳税人也没有本质不同。从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看,凡是涉及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时,一般都是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并列,其权利义务的内容也基本相同。 依据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法》《刑法》等规定,扣缴义务人面临最典型的法律风险与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处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也即,税款依法向纳税义务人追缴,但是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2、被定性偷税。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四种法定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追究逃税罪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以及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24〕4号),扣缴义务人采取法定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注: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逃税罪定罪处罚;在认定“已扣、已收税款”上,只要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特别提醒的是,我国《刑法》中对于纳税人构成逃税罪“初犯不刑”的规则,不适用扣缴义务人。 六、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探讨 《办法》未对扣缴义务人是否可以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做出规定。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税前扣除凭证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比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互联网平台企业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值得借鉴和推广。 在增值税抵扣方面,诚然,我国增值税抵扣采取的是严格的扣除凭证制度,但是,2026年施行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对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界定中,除了典型增值税扣税凭证,还增加了一项兜底条款“(五)从销售方取得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列明或者包含的增值税税额”,这为后续出台更加灵活的增值税抵扣政策预留了政策空间。比如,在已经出台的政策中,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取得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额,也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最后,还要指出的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只有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而《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有待提高。同时,对于税收征管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自然人纳税人提供应税交易代扣代缴应统一征管口径,这也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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