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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甬财政事[1995]67号 宁波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省教委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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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54:01
信息简介: 经市政府同意,农村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城镇教育费附加总收入的分配比例仍按甬政办发[1992]38号《转发市教委、财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和市教委、市财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甬教委[1994]8号、甬财事[1994]8号、甬银发[1994]第012号《关于开征高等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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