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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甬税二[1994]527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管理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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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54:07
信息简介: 具体标准为工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企业)按企业销售收入的0.5%―1%收取,商品流通企业(包括饮食服务业)按企业营业收入的0.1%―0.3%或按收益额的1%―2%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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