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每次金额1000元(含)以上的,须持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购销双方合同。
适用集体企业和其他财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家扶持资金、上级拨入资金、企业税后利润补充和单位投入资金以及集资入股形成的流动资金。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记载其本身业务的账簿暂不贴印花,从事本身业务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用账簿应按规定贴花。
政府部门发放给农户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应按照规定贴花。为照顾个别实际困难,对发放给农村五保户、孤寡老人及民政部门救济的特困户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可由市、地税务局掌握给予免征印花税照顾。
车船使用税应实行源泉控管,对外地过往的车辆,不准设卡检查,扣车和补税罚款,如发现确属漏税者,可函告车辆所在地税务机关补征。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对不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规定标准占用耕地的,以及将耕地谎报为非耕地的,当地财政机关应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据实征税,并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加快保障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市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加快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行政审批,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上市。
营业执照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之一,所有单位和个人领受的营业执照都应该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贴花。营业执照印花统一粘贴在执照的右上角花边里侧。临时营业执照印花粘贴在执照的左上角花边里侧。
凡在2010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但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的,应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手续,逾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税前扣除项目从其凭证来源可分为外来凭证扣除项目和内部凭证扣除项目,外来凭证扣除项目根据其是否应缴纳流转税,可以分为应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纳税人申报的税前扣除项目,应具有相应的凭证作为依据。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除本办法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开发项目的开发用地,构成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的成本要素,因政府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被拆迁,取得的政府补偿款,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所述的企业需要整体搬迁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因此不适用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
我省《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
企业当年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次立项研发的年度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
土地管理部门受税务部门的委托在发放和办理土地使用证时,要根据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代售印花税票,并当场贴花注销。
现将国家税务局1989年8月23日[89]国税地字第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在接到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上报的减免税报告后,对申请内容逐项审核,按照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减免申请在30日内作出批复。
对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帐薄不贴印花。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铁道部拨付部分经费的只对其记载经营业务的帐薄,按其他帐薄定额贴花;凡属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制度的,应对其记载资金的帐薄和其他帐薄分别近规定贴花。
纳税人发生上述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需出具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行为,进一步明确非货币出资范围,为公司开辟更广阔的投融资渠道,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在南京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书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均应按各方所持合同全额贴花。技术合同应缴纳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三,其中技术转让合同的专利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的合同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依万分之五的税率贴花。
建制镇属于中央、省统一规定的开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无权变动、凡设在建制镇的单位、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已经确定建制镇不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应即纠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我局对现有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告。
在银行开设有结算帐户,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准确,帐簿设置齐全,原始凭证真实合法,能准确核算本单位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税金、营业利润,符合税法规定实行查帐征收条件。
地铁运费收入核算单位应填开货票的收入凭证联依照序号分征免税凭证,按期装订成册:根据税务部门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汇缴和代扣汇缴的税款分别填开缴款书,汇总缴纳,汇缴和代扣汇缴税款的期限,由各地铁汇缴单位和税务机关商定,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为了便于澄清税源底子,有效地组织税款入库,对于核发标志的应税,免税车辆,都应建立“核发标志登记薄”,记载纳税人名称,车号,核发时间,所领标志的起止号码,缴纳税款数额以及领发双方的签章。
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现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中反映出的部分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因2011年1月申报2010年4季度营业税时只需申报2010年12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的税款不匹配,无法通过网上办税系统的逻辑关系校验,因此申报2010年4季度营业税的外资企业,须采用上门申报的方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场所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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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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