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和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
根据发票综合改革计划,省局将对全省发票有奖管理制度进行统一规范,对现有的发票刮奖管理模式进行调整,请各地合理安排刮奖发票印制计划,严格控制纳税人刮奖发票领用数量。
凡符合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承包、承租企业),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不符合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的应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连地税发[2001]126号)文件中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作如下调整: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由原定的10%调至5%。饮食服务业由原定的15%调至7%。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省财政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章制度,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认真落实A、B岗工作制度。近年来,各地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普遍建立了A、B岗工作制度,在保障工作事项及时办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A、B岗工作制度,细化工作要求。
各级国税、商务部门要建立主管领导工作会商机制,定期通报相关情况,磋商、交流外贸进出口和出口退税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作出决策和部署。要明确双方联系责任部门,指定联络员加强联系配合,视工作需要进行日常性工作会商,就外贸进出口和出口退税方面的形势、政策及遇到的问题进行交流沟通。
对我市扣缴义务人选择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年终汇算办法的,由于涉及年度中间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的变化,今年的年终汇算将实行分段计算、年终一次汇缴的办法。
全市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本公告规定重新核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见附表)。各单位应做好宣传、解释和调整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将税额调整情况通知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进行调整。
对个人从事除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项目以及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以外非经营性活动项目的,按现行税法以及相关政策文件所规定相应所得项目税款计算方法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其中采取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价款的8‰。
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工作机构设在所属稽查局,日常工作由稽查局统一管理。其工作人员由稽查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省辖市地税局所属地方税务分局,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检举管理工作。
为有效落实个人所得税税收新政,进一步公平纳税人税收负担水平,经研究,就全市门临代开发票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调整问题,公告如下:个人从事建筑业务取得收入,按收入额的1.2%预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文件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自行申报事项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其它涉税事项时,须出示税务(扣缴)登记证原件。以后因政策或管理要求变化等原因导致涉税资料发生改变,将通过媒体等途径及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
采取核定征收办法的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参照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标准执行。交通运输业代开票时不适用本办法。个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按1.5%附征率执行。对于能够查实征收的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项目,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计算征收。
对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对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即最终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容积率应以规划部门确定的容积率为准,如企业跨宗地建造房产,应按照建筑面积进行拆分,对各宗土地分别计算容积率。如纳税人无法提供规划部门关于容积率的相关证明材料,可由企业先自行计算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进行审核和评估。
省局同时已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放在江苏国税局内网FTP服务器“进出口处/down/免抵退软件/申报系统 免注册版”目录下,出口企业可到当地主管退税机关免费取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符合查账征收标准,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其应税所得率达到最低标准的,不予调整;应税所得率高于最低标准的,统一按照不低于20%的幅度下降应税所得率,但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对按预征率预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按照《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21号)、《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宁地税发[2008]175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应严格执行发票财务报销认证管理制度,在收受发票时按规定及时做好发票查询认证工作,及时认证有困难的,可以按月集中认证、打印或制作《发票查询认证清单》。
广大职工要自觉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主动与用工单位协商约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条款,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优越性,依靠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自身和家庭住房困难,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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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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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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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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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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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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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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