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精神和《通知》要求上来。各市、县地税局领导要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明确目标,落实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工业企业、商业零售批发企业和经营营业税娱乐业、服务业税目所列项目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含个人)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税收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管理,收入归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
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每年初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原则上每年2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和8月,自申报开始至公示结束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使用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的期限,除第一分册为取得海关核发后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其他分册为上一分册核销阶段结束的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
清算计划按照应清算项目和可清算项目分别下达,对在2010年6月底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情形的应清算项目,清算面要达到100%,对可清算项目的清算面要求将另行通知。
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时,甲供材料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名称、规格、价格计入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中,并列入投标报价中,不得更改或变动,同时在投标报价中应明确甲供材料的数量。
各省级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转制涉及的各项行政许可、工商登记和备案工作。同时,要积极探索适应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特点的管理方法,不断总结经验,全面提升对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
进一步完善《纳税人税后利润管理台帐》(格式见盐地税发〔2003〕151号文件)。对所有符合查帐征收的企业,要按照个人投资者建立电子台帐,密切关注企业资金流向,并加强跟踪管理。
在全省重点培育5家在人才、品牌、规模、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于行业领先地位,能够为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提供综合服务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并争取有15家会计师事务所进入全国前200强。
各地税务机关应对建筑业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市地税局、市局五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与当地同级建设、交通、水利招投标管理等部门的联系,采集建筑工程项目的立项、开工建设等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精神,对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委托生产企业进行修理修配收回后出口的,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
税务涉税事项当场办结后,应同时向纳税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执法文书。除通过后续调查按规定程序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审批决定外,不得再以其它形式变相进行二次审批和出具其它执法文书。
要严格执行账务处理程序,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把关,实行“先理财、后审批、再入账”,对手续不全、涂改、挖补或虚假记载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核算,并及时向乡镇农经和财政部门报告,使各部门全面掌握情况,便于监督。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符合立法宗旨和逻辑理性。处罚决定应当全面考虑相关因素,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相当。对不同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罚决定。
县(市)范围(包括邗江区)内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由县(市)科技局进行确认;广陵、维扬、开发区范围内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由广陵、维扬、开发区科技局负责汇总并报扬州市科技局进行确认。
成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组织协调小组,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委及市经信委组成,负责该项工作的宣传、培训、项目确认、登记、加计扣除政策的贯彻落实及信息化支撑等。
鉴于近年来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中的毛利较低,金融机构按1%的预征率预缴、按月清算形成多缴增值税税款无法及时消化的实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全省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的预征率统一调整为0.5%。
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对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付款方(接受劳务方)出具的购货(接受劳务)证明或相关合同中收款方与申请人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销售自建房屋征税问题对单位销售自建房屋,如果房屋是由本单位所属施工队伍建造的,应在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同时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如果房屋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建造的,只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不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苏国土资规发[2010]1号 江苏省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普通发票的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监控,有效遏制假发票及违法开具发票行为的蔓延,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推广使用普通发票网络开具的文件要求,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普通发票网络开具。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用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对产权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暂缓征收房产税,对产权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集贸市场用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凡需要免征车船使用税归还贷款的企业,应首先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用上述资金不足以归还贷款本息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归还贷款。
《税务登记证(卡)》及其副本、《纳税鉴定书》、《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证书》、《纳税申报表》、《固定工商业户外销证明》、《税务检查证》的格式、印制、使用、管理,由省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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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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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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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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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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