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和《江苏省省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苏财综〔2006〕1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鼓励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布置、积极行动、扎实推进,明确分工职责,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取消向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在职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按月工资收入征收的地方教育基金。
对我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充分利用省局内网发布的政策解读包和政策汇编等资料,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对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汇缴程序的宣传培训,加大对促进自主创新和经济结构转型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对重大、复杂事项所得税政策适用的解释辅导。
企业2010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汇算清缴应当在2011年4月30日前办结。企业汇算清缴计算的应补税额,应当在2011年5月份正常申报期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201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应当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向税源管理分局报送,不必报送纸质资料。
自2011年3月21日开始,南京市将全面开展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员工、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统一全市个体工商户及门临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使用上述三种接口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使用自有系统开票的纳税人,省内有多家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且信息集中的,应以省内负责信息集中的公司为单位统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为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现明确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归集方向,请各地遵照执行。
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类型,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无法据其认定或者转让的房地产与许可规定不相符的,根据转让房地产的实际形态或用途确定。
规范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和保障村民权益的前提下,积极稳妥、依法有序地推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加强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加强调研,密切关注新兴产业出口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帮助新兴产业出口企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化解涉税风险。对其在出口退税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货物劳务税处反映。
加强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征管,对帐册不健全、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真实的分配情况以及连续盈利、长期不分配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要研究制定相应的征管办法。
水利建设基金纳入省、市、县各级水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每年年初,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使用。
涉及税收优惠承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备案资料结合年度申报进行审核,重点关注税收优惠的承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优惠划分的比例以及优惠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等,并及时做好减免税优惠管理台帐的维护。
企业发生应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见附件2)。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安成本等支出,应按实际发生且取得合法凭据的支出扣除,但发现纳税人的成本资料不实,或成本支出明显高于预警值又无正当理由的,可参照本《通知》确定的预警值核定扣除金额。
销售地下管道业务,属于构筑物的销售,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纳税人从事清洁、养护、修复业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暂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将其名下的房产转移回投资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公益性社会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须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现将相关事项予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为推动大企业税收管理制度创新,探索个性化税收服务举措,按照总局要求、借鉴国际经验,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定点联系企业入手,增强税企交流与沟通、协调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快速响应企业涉税诉求,特制定本制度。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领取《居住证》的审核认定以及省直和中央驻宁单位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发放工作。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领取《居住证》的初核和发放工作。
市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央直属、省属及外埠驻常单位按本单位注册级别,分别到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办理核报手续。其中中央、省、市属和外埠驻常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核报,区属以下单位到单位驻所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核报。
各市县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应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数、定额标准和建筑材料市场指导价格,制定《房地产开发成本参考标准》,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按照企业反映的上半年经营实况和预计下半年经营的客观影响因素,现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4]10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征收期)起,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3%调整为2.2%,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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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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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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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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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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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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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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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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