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度)》范畴的确认工作,并及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附件2)。
对于现在使用的企业冠名发票,能够使用统一发票的,不再使用企业冠名发票;对个别企业冠名发票开具项目与通用发票差异较大,使用有较大困难的,由各地报省局研究后,另行明确管理办法。
对2008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至2009年9月底前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须在2010年4月底前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对2009年10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须在货物出口后一年内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
总机构在我省且省内设有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其总机构、省内分支机构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42号)第一、二条规定预缴所得税。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如遇到其他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反馈。
按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附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报告表);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苏国税明电[2004]3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明电[2004]4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苏国税明电[2004]4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409号)、《关于加强新办小型商贸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由乡(镇)财政管理并拨付经费的单位(如农科站、农机站、文化站、广播站、兽医站、多种经营管理站等等),其自有自用的房产暂不征收房产税,其他自用的土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剥离”出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会同有关部门优先向省以上管理部门推荐为高新技术企业、试点物流企业、省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生产企业;经上级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必须由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按照基本准则的要求提供,否则,税务机关不得受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税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完善非居民税收综合管理体系,拟成立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你局上报的江苏兴盛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契税减免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的精神,对该公司因吸收合并承受的房地产免征契税。
新办企业如果开业之初账册不健全、财务核算状况难以确认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开业后的三个月内按照国税发[2008]30号、苏州地税发[2009]2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鉴定工作。
为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完善非居民税收综合管理体系,拟成立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2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的“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按所属期2010年3月份(或1季度)为首个起始月份(或季度),连续不超过12月的经营期内执行。
各地在审查纳税人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申请时,要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作为一个重要条件,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直接告知纳税人,无需再报省局审核。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跃层式住宅的计税面积应与主屋计税面积合并计算。总计税面积小于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适用普通住宅税率;超过144平方米的适用非普通住宅税率。
“对特定纳税人的特定事项所作的个案答复”,一般限于减免税批复、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批复等具体事项的批复,不包括对纳税人适用税收政策的答复。对纳税人适用税收政策的答复,应制定规范性文件,并以公告形式公布。
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
建筑企业总机构在我省的,总机构直接管理、在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暂不就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把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引向深入,市局将开好“两个会议”:一是经验交流会。推广基层单位在查账清算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二是典型案例分析会。选择优秀案例进行解剖,使干部掌握清算技巧,不断提升清算业务水平。
为进一步提高个体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自行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由按应税所得率征收调整为附征率征收,实行全市统一。
利用省级数据大集中的信息平台,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高收入行业、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企业、自行申报个人的相关信息,通过横向、纵向的比较,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源监控。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加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最新内容
-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9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10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9渝人社规[2026]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