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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所便函[2010]2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适用所得税政策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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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09:15 |
| 信息简介: |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开发项目的开发用地,构成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的成本要素,因政府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被拆迁,取得的政府补偿款,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所述的企业需要整体搬迁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因此不适用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