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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税地[1990]75号 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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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09:12 |
| 信息简介: | 书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均应按各方所持合同全额贴花。技术合同应缴纳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三,其中技术转让合同的专利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的合同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依万分之五的税率贴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