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经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2011年第10号)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税收秩序,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等经营单位的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要求,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二手车市场等经营单位实施税收专业化管理,现将《辽宁省二手车交易税收专业化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地税机关在依法享有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根据计算机综合征管系统“国标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规定,本通知规定的“建筑业”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计算机行业码47)、建筑安装业(计算机行业码48)、建筑装饰业(计算机行业码49)、其他建筑业(计算机行业码50)。
支付补偿款的单位可凭补偿协议、付款证明以及政府收回土使用权文件等能够证明款项实际支付,且依法不征收营业税或不属于营业税征税项目的其他证明材料计入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3]第630号)的有关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挂车不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省局将根据医疗机构的自查情况,对自查不彻底的,确定为重点检查对象,交省局稽查局和各市稽查局查处。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自查企业只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可不予处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自查的对象为交通运输业、服务业、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他非金融机构、医药行业、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采矿业、中介及培训服务机构、高收入者、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报关公司(报关行)、大型集团经营和连锁经营的餐饮娱乐业、资本交易项目纳税人。
根据国家制定军转干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精神,经与省局沟通,在有关政策尚未明确前,凡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可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为切实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平稳运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股权转让对价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工作平稳运行,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沈阳市5月20日起开始为电动自行车车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办理过程中相关部门要求车主提供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取得的发票,由于部分经销商销售电动自行车时未开具发票,造成部分车主无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公告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在沈阳市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进一步予以明确。开发项目位于城区和郊区的,按照20%执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按照15%执行;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照5%执行。
对不符合规定的,检查人员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内容,与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第二款“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对申报灵活就业的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毕业1年以上3年以下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的,可按地方规定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1年。
用人单位应及时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减半征收期限截止后,应及时恢复全额缴纳。用人单位补缴所属期为减半征收期限之前的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时,仍按全额缴纳。
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188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出租地下停车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已预征的土地增值税作为整个项目的预缴税款在清算时处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125号)第二条规定“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出租房屋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出租摊位、柜台等的,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依据上述规定,经调研并与省局沟通,原则同意你局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企业补缴以前纳税期(2010年度、2011年度)少缴税款(查补税款)与企业申报当期(2012年第四季度)税款(预缴税款)性质不同,不应相互扣减。企业补缴以前纳税期少缴税款时,如查实确有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应当退还的税款且尚未退还的,经企业同意可以抵减其补缴的以前纳税期少缴税款。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属于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情形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政府因建设的需要依法征用收回后,再由同一纳税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同一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继续开发的特殊行为,为避免土地收回环节税款流失,可先按30%税率进行征收,待整个开发项目完成,按照鞍地税函[2012]39号规定进行清算后,多退少补。
各市局要加强委托代征管理工作,按照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要求,认真核定代征人资格并按法定程序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代征人必须按照地税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征收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前(时)缴纳契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其缴税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30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暂免征收该年度房产税。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事业单位等组织)都应当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各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市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政策宣传,及时调整征管系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报告。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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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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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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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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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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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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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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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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