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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国税函[2013]35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时尚经典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涉税问题如何定性及处罚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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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0:29 |
| 信息简介: | 企业补缴以前纳税期(2010年度、2011年度)少缴税款(查补税款)与企业申报当期(2012年第四季度)税款(预缴税款)性质不同,不应相互扣减。企业补缴以前纳税期少缴税款时,如查实确有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应当退还的税款且尚未退还的,经企业同意可以抵减其补缴的以前纳税期少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