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减免税相关问题的批复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0:38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制定军转干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精神,经与省局沟通,在有关政策尚未明确前,凡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可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