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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存量房地产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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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0:28 |
| 信息简介: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政府因建设的需要依法征用收回后,再由同一纳税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同一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继续开发的特殊行为,为避免土地收回环节税款流失,可先按30%税率进行征收,待整个开发项目完成,按照鞍地税函[2012]39号规定进行清算后,多退少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