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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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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09:40:33
信息简介: 公告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在沈阳市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进一步予以明确。开发项目位于城区和郊区的,按照20%执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按照15%执行;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照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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