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6日起,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系统正式上线:全省各办税服务厅随时受理企业取得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采集数据(仍然通过原采集软件)。8月月初左右,各纳税人就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随时采集海关缴款书数据。
免税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等有关申报期限的规定,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相关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有关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取得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派驻至少1名管理人员,按照纳税服务部门要求统一设置“国税综合服务窗口”,负责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代开工作,同时办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核定应征税款等工作。
凡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中,已移交我省国税部门管辖的原应用地税部门开发的“发票管家”系统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以及新增需要使用应税服务业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均可免费使用开具系统和查询系统。
为切实推进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平稳运行,根据《辽宁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3]19号)及全省营改增改革暨财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现将《普通发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国、地税发票分行业衔接对照表》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执行。附件:普通发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国、地税发票分行业衔接对照表
从2013年9月15日起,个人办理存量商业用房交易进行纳税申报后,须经存量商业用房评估系统进行价格审核。申报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申报价格缴纳相关税收;申报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评估价格核定征收相关税收。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其应税行为涉及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范围,需要临时使用发票,且不符合发票发放条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应在向纳税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同时申请代开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现将省民政厅初步审核,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的,2012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通知》中所称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包括月销售额(营业额)2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确认,辽宁省红十字会具有2012年度、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确认,鞍山市红十字会等11家单位(名单附后)具有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将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4%;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抚顺市慈善总会具有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从9月份开始,营改增纳税人应在地税系统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加等税费种。目前,地税机关已对截止到8月25日被国税部门确认为营改增的纳税人,完成了纳税事项确认、定额核定等修改工作。若上述营改增纳税人使用新网上报税系统出现问题,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同时,申报方式取消审批流程。
凡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免征免税月份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一个征期内多次申报的纳税人,税收征管系统增加累加申报功能,自动累加月营业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精神,各基层局要提请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区、县(市)采购中心,采用招标方式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
外埠来我市施工的建筑施工用人单位,如已在参保地全员参保且无临时雇工的,可凭缴费凭证由建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不再征收该工程项目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凡在我市地域内从事建筑业工程建设(含建筑、道路和桥梁修建、水利工程、市政给排水工程及混凝土生产及其它工程作业等)过程中收购应税未税建筑用砂石等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对涉及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辽国税办发[2013]16号)要求,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对《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表样及纳税人常用文书填写范本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进行了修订。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全省企业失业保险费实行减半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对全省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犷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减征期至2015年10月31日。职工个人缴费比率不变。
与委托代征税款的期限相同,由于本次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晚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故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止期与委托代征税款的止期相同即可;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发生变更、终止、中止等情形的,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做相同处理。
近年来,根据中央、省委和省文明委关于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活动部署,省局下发了《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实施方案》(辽地税发[2012]63号),按照方案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开展了税务职业道德教育活动。
减半征收企业失业保险费以调整费率方式执行,即在减半征收期限内将企业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费率调整为现行费率的5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减半征收企业应及时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期限截止后,应及时恢复全额缴纳。
按照《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与管理办法》(辽经信科技[2012]76号),确认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北车集团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辽宁中新自动控制集团有限公司等68户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为第十六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现将《2014年度各月份申报纳税截止期限》予以发布,特殊情况另行通知。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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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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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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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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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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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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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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