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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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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0:36 |
| 信息简介: | 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股权转让对价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