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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部分重点医疗机构纳税人开展税收自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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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0:41 |
| 信息简介: | 省局将根据医疗机构的自查情况,对自查不彻底的,确定为重点检查对象,交省局稽查局和各市稽查局查处。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自查企业只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可不予处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