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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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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0:32 |
| 信息简介: | 用人单位应及时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减半征收期限截止后,应及时恢复全额缴纳。用人单位补缴所属期为减半征收期限之前的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时,仍按全额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