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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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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0:27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前(时)缴纳契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其缴税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3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