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效能评估管理。要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纳入对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管理和行政效能监察等考核评价体系,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运行及监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将中央下划我省的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作为该企业注册地地方收入,纳入我省现行财政体制。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出台重大税制调整或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省政府将相应予以调整。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出口协议之日起30内,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未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政策。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省局确定了国税系统管辖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需提供银行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市场调节作用,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公告如下: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5%调整为2%。
新版系统升级方式:(1)原有纳税人需在1月6日后通过原有客户端按照升级提示,点击确认后进行系统升级;(2)新增纳税人需在1月6日后下载安装新版客户端进行发票开具;(3)其他升级方式详见升级说明书。
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建筑施工用人单位实行查实征收企业养老统筹基金的,由施工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工程项目实行单独审批。查实征收企业养老统筹基金由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企业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征收。
按照《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三师”纳税咨询服务平台推广工作方案》(沈国税发[2013]131号)的工作安排,本着“满足需求、择优录用”的原则,经过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和市局审核等选聘程序,市局已于近期完成了“三师”纳税咨询专家人员选聘工作。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省局确定了国税系统管辖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下属市级(三级)分支机构由省局确认,市级以下分支机构由各市局确认。今后新增分支机构,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由二级分支机构将有关情况附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在科研项目评审、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奖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自该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之日起五年内,任何部门不得委托其从事评审、鉴定或者评奖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国税各税种申报和缴款期限
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统一向铁西区国税局申报、纳税。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实行统一缴税后,必须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由总机构将所属分支机构取得的应税收入汇总统一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沈阳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辽宁合兴快餐有限公司和沈阳万家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实行统一缴税后,必须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由总机构将所属分支机构取得的应税收入汇总统一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中介机构(含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须具备如下条件: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本公告生效前已经动工开山填海整治土地,但尚未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免税期限仍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1]225号)第四条第一款执行。
各地要认真核对以票管税及代开发票综合征收率中的相关内容,对存在河道费和价调基金的发票综合征收率,各市局需通过核心征管系统的“发票综合征收率维护”模块,手工调整。全省暂缓征收河道费和价调基金的其他相关事宜另行下文通知。
省局“金税三期”后台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关闭河维费电子申报系统。纳费人补缴2014年3月1日之前欠缴的河维费以及各级稽查局已立案检查发现应补缴的河维费,纳费人可到征收局窗口申报补缴。
根据2014年全市国税工作会议精神,为更好地发挥稽查职能作用,从发文之日起,按照稽查区域与行政区财政相匹配的原则,对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稽查局稽查区域进行调整,专业稽查局继续保持对县(市)稽查局对口支持模式。
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实际分配股息、红利时,对企业按照实际分配股息、红利计算的应征个人所得税,高于核定征收税额的,由投资者个人补缴差额部分;低于按核定征收方法计算征收税额的,按核定征收方法计算征收。企业注销时,对个人投资者取得的清算所得,按照上述原则结算。
出口企业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特殊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
使用“办税通”或“网站”申报用户,在4月5以前应通过“办税通”或网站填写并上传《股息红利纳税事项鉴定表》。在办税大厅申报的企业,应登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股息红利纳税事项鉴定表》,填写完成后提交给税收管理员,由税收管理员录入征管系统。
上年度销售收入达3亿元以上(含3亿元),税金排序前10名,且当年未享受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市级以上农产品加工重点龙头企业,对其本年度实际流动资金贷款(贷款超过3000万元的按3000万元执行),按同期央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贴息补助额度不高于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在辽宁省国税系统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实行核定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单位纳税人、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除外。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国税机关进户执法工作,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出口退(免)税认定调查”、“外贸企业‘一票两用’问题核查”2个项目不再采取进户方式。现将《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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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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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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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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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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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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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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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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