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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人社发[2013]78号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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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0:26 |
| 信息简介: |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事业单位等组织)都应当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各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