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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房产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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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09:40:27
信息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暂免征收该年度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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