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5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57)》,从2005年5月1日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川府发[1998]55号)中有关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停止执行。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互换不动产,应对单位和个人分别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成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正[2005]26号)精神,特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该标准已与市级有关部门协商,并报经建设部备字根同意。
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收购生猪时,必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含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个体经营业户]处收购生猪时,必须按规定索取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商业销售发票或主管国税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对亏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它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建筑施工企业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承接工程项目后,将该工程承包给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收取管理费。对上述行为,应视为企业内部管理形式,由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总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对其收取的管理费不征营业税。
企业在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中,无论该下岗失业人员以前是否从事个体经营和在企业实现再就业,其享受税收优惠时间累计未超过3年的,应按税收优惠政策继续享受税收优惠,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期限应连同原已享受营业税优惠的时间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
各地建设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制订普通住房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从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鼓励中小套型和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建设出发,尽快提出本地普通住房标准,报本级政府确定,并按规定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备案。
二次开奖的抽奖范围为每月第一天0:00至最后一天24:00,通过查询登记、结果为真票的发票号码。每期开奖定于月末终了后10日内进行。二次开奖活动每月举办一期,一年12期。
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之外用途的,应当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不同区域分别为1%、5%、7%;房产税税率为12%;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1%。(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街办、乡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取消其代征资格,收回《委托代征证书》,注销委托代征登记。
凡是在我市各区(市)县范围内获得拆迁货币补偿后在异地(指成都市范围内)购房的,在补偿费标准以内的,免征契税。成都市以外的要征收契税。对于个别已购房,但未享受补偿费标准以内免税的,已征契税不退,以后再购房时予以享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再次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以资抵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川地税函[2001]187号)“金融企业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暂不征收契税”的规定,考虑到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对金融企业经法院判决收回的抵债资产,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或直接以抵债单位或个人名义变更给第三方资产承受单位,均不征收金融企业契税,只对第三方承接抵债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征收契税。
完善“定期定额”管理未达起征点户的申报制度。要把贯彻执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制度结合起来,既要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又要能简易操作、方便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纳税申报可以与业户自报下期销售额工作相结合。
我省减免税的审批权限暂不作调整,继续按《四川省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税收审批权限的通知》[川国税函[2003]127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函[2005]9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鉴于发电企业当月上网电量确定滞后的实际情况,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当期电力产品销售额于次月末上网电量计量确认后据实计算,于税款所属期后第二个月征收期内申报纳税。
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国税机关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定额程序和方法对纳税人是否达到起征点进行认定,即通过定期定额管理程序认定个体工商户核定期内(一个季度或半年)每个月的应纳税销售额。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主管地税机关对实际经营额超过月起征点户,应要求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对实际经营额连续在一定期限内超过起征点的双定户,应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其定额,调整期限原则上每季度或半年一次。
受理控告、检举、投诉的机关和部门在收到控告、检举、投诉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控告、检举、投诉后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用人单位获准聘雇台、港、澳人员后,应当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到颁发就业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完善备案制度,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对于在2005年12月1日前到期支取的教育储蓄,仍按照《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02号)(以下简称《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5〕457号 2005.10.27
没有制定普通住房标准的地区,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5]22号)文件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即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非经营性统一收据。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分级管理。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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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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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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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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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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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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