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川地税发[2005]132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川地税发[2005]132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19:53 |
| 信息简介: |
主管地税机关对实际经营额超过月起征点户,应要求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对实际经营额连续在一定期限内超过起征点的双定户,应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其定额,调整期限原则上每季度或半年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