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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国税办发[2005]28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生猪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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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0:16 |
| 信息简介: | 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收购生猪时,必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含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个体经营业户]处收购生猪时,必须按规定索取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商业销售发票或主管国税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