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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地税函[2005]192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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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20:13 |
| 信息简介: | 企业在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中,无论该下岗失业人员以前是否从事个体经营和在企业实现再就业,其享受税收优惠时间累计未超过3年的,应按税收优惠政策继续享受税收优惠,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期限应连同原已享受营业税优惠的时间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