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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国税函[2005]169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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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19:55 |
| 信息简介: | 鉴于发电企业当月上网电量确定滞后的实际情况,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当期电力产品销售额于次月末上网电量计量确认后据实计算,于税款所属期后第二个月征收期内申报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