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 [ 全文废止 ] 成地税发[2008]92号 税屋提示 依据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的公告 ,本法规自2016年9月18日起
将过去按不低于下限标准确定的预计利润率预征企业所得税,一律调整为按下限预征。即,开发项目位于省会城市城区及郊区预计利润率高于20%的,一律按20%执行。
符合条件的受灾居民,可选择上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申请免税或减税。申请减免契税的受灾居民应向地税机关出具个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所在地房屋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的房屋受灾证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的精神,现对地震灾区新建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自2008年7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享受该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省建行与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系统内调拨销售实物黄金不开具发票,统一使用《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贵金属调拨单》(附件2),该调拨单不得作为抵扣凭证。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发票统一领购簿》应视同发票进行管理。对《发票统一领购簿》的领用、遗失、缴销、封存等有关管理事项,市州局可在发票管理规定所确定的原则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进一步的明确。
对符合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条件的分支机构若能够独立计算出相应的利润,可按照税法和条例规定,按照项目享受免税政策;如分支机构不能够确切计算出相应利润的,可按照总分机构预缴比例享受免税政策。总局新文件有规定的,按新文件执行。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内交易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暂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中,单户贷款呆账金额在80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国税局决定;单户贷款呆账金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上报省局审批。
坚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领用资格审查管理。即所在地的企业领用“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必须填写“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领用审批表,由企业登记注册的税务管理机关审核,再由票据管理部门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审查合格后,发放“财政票据领购证”,领购“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广安经济发展实际,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全市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予以统一(详见附表),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在依法享有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乐企是对接FTA税务数字化转型愿景、实现其税收征管3.0中“纳税人触达点前移”理念的一项措施。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税企“未税先联”服务,企业可以在发生交易或资金收付时,自动化办理数电发票开具、税费申报等业务,实现业务、财务、税务一体化深度融合。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并购重组涉及的工商登记、税务、用地等配套服务,为项目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落实并购重组涉及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应享尽享。
根据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结合我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经验及行业发展需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会对《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暂行办法》(豫会协〔2023〕56号)进行修订,现予印发实施。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经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转好后,再恢复缴存比例。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上报。
从2009年5月1日起,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必须经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即各市、州国家税务局为委托代征税款的审批机关。经审批后,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含市州局直属分局)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的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开发项目所在区位的低限执行。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若新电子税局社保费申报时显示未查询到社保缴费征收信息,但税务机关的系统有缴费信息,是因为新电子税局社保费的征收信息是通过税局系统接口获取的,未查询到征收信息是因为税局系统没有生成当前属期的征收计划,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意见》只供地税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参考,不得作为地税机关依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的引用依据。 《意见》中所称“个体”指个人、个体工商户或登记为按个人(自然人)管理的相对人,“单位”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机构组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精神。
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管理,根据总局的部署,省局决定在我省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启动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核定扣税法)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银行柜台缴费或扣款的客户,按代收费性质,分别使用国、地税监制的《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在代收费银行自助缴费系统缴费并开具发票的,使用地税局监制的《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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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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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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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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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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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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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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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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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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