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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劳社办[2005]71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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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19:53 |
| 信息简介: | 用人单位获准聘雇台、港、澳人员后,应当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到颁发就业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完善备案制度,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