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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国税函[2006]33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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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19:55 |
| 信息简介: | 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国税机关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定额程序和方法对纳税人是否达到起征点进行认定,即通过定期定额管理程序认定个体工商户核定期内(一个季度或半年)每个月的应纳税销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