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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川地税函[2005]231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行业以资抵贷征免契税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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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19:57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以资抵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川地税函[2001]187号)“金融企业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暂不征收契税”的规定,考虑到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对金融企业经法院判决收回的抵债资产,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或直接以抵债单位或个人名义变更给第三方资产承受单位,均不征收金融企业契税,只对第三方承接抵债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征收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