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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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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2:19:53
信息简介: 受理控告、检举、投诉的机关和部门在收到控告、检举、投诉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控告、检举、投诉后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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