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同时存在超定额供票或申请开具门临发票的,根据纳税人定额与开票(超定额供票)累计金额判断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月定额在12000元以下(不含),累计金额仍不足12000元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和综合管理部门。省公安厅负责空白《居住证》的印制和管理。省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落实持证人享有的相关待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10月18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网上发票开具系统和企业自有开票系统接口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11]63号)和《关于普通发票简并换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10]124号)精神,从2011年9月1日起所有机打发票数据需能实现全省统一查询,苏州市医疗企业使用的《江苏省医疗门诊专用发票》属于机开票的一种,因此,开票信息也需上传省局。
对2011年1月至9月销售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的优惠条件,且已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按月计算增值税应退税款,汇总后一次性申请退税。
申请人办理转所时,应持《参与申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注册会计师转所审核表》、《参与申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和《参与申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注册会计师近五年以本人名义出具报告明细表》以及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到转出事务所、转入事务所以及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相关手续。
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统称事务所)整体发展水平,加强对事务所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和做精做专,促进行业科学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0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从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网上发票开具系统和企业自有开票系统接口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11]63号)和《关于普通发票简并换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10]124号)精神,从2011年9月1日起所有机打发票数据需能实现全省统一查询,苏州市医疗企业使用的《江苏省医疗门诊专用发票》属于机开票的一种,因此,开票信息也需上传省局。
对个人转让住宅类的旧房,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 2008年11月1日起,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同意苏州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苏州市(含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范围内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自2012年1月1日起在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采用 “统一计算应纳税额,按销售额进行分配,由分支机构按收入级次分别预缴申报入库,由总机构汇总办理纳税申报”的方式。
关于农民按上车均纯收入1.5%征收教育费附加问题,仍按省政府1988年11月17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通知》(豫政[1988]103)的规定执行,地方税务部门暂不征收。
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或者虽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但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企业、在兑现年度承包合同时对属于承包、承租所得的承包、承租收入,有的将其部分所得或全部所得采取以奖金形式发放给职工;有的转入应付工资;有的暂不支取,存入企业往来帐户的个人名下。
苏州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后,涉及地区间利益调整的由省财政厅根据《关于连锁企业合并纳税后地区间利益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7]5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水、电、气供应单位、广播电视系统、电信单位从事的管道安装工程、初装工程、电信工程等项目金额较小、开票较频繁的零星建筑工程,可不进行简易项目登记。但符合一般登记条件的建筑项目,必须纳入项目管理。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允许扣除的设备价值、数量分别以销售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上注明的实际采购价、工程实际使用数量为准。
探索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新模式。支持汽车生产等相关企业创新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商业模式,鼓励各地对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投资和回购的电池容量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进一步放宽经营范围。凡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商品、项目,都允许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个体私营企业经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可以试办适合个体私营企业经营的特殊经营项目。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方式可以自由选择。
严肃税收法纪,严格减免税审批程序。为了维护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坚持税法统一,税权统一的原则.各地涉外税务部门要通过这次全国性税收执法检查,纠正各种违背新税制的行为,坚决杜绝随意交通政策,各自为政、擅自制定税收优惠的做法。
为搞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省教委提供的有关情况,现将在河南的中央直属院校予以明确(名单附后)。望各市地国税局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94]财预字347号文件精神,切实强中央直属院校举办的全民所有制校办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企业资产评估后,其营业帐簿中“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比评估前调增的,其增加部分应于次年年初征收印花税;
主要内容为注册会计师人数、普通员工人均收入、普通员工人均收入增长率、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国际化人才情况、硕士以上专业人才情况和注册会计师人均继续教育支出等八项指标。
依本通知要求进行备案后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的家政服务企业,需留存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以备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查用。合同需列明提供家政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家政服务的家政服务员姓名以及提供家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主管地税机关发现企业有备案和自行申报项目的,应要求企业完成备案事项的办理工作和报送自行申报项目的相关资料,方可受理申报。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确保财政管理依据合法、统一,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我厅在前七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八次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共181件,其中,应予废止或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127件;因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消失,实际已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5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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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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