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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通地税规[2011]4号 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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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08:18 |
| 信息简介: |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符合查账征收标准,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其应税所得率达到最低标准的,不予调整;应税所得率高于最低标准的,统一按照不低于20%的幅度下降应税所得率,但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