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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常地税一便函[2011]10号 常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财税[2010]121号文件第三条政策相关口径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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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08:20 |
| 信息简介: | 容积率应以规划部门确定的容积率为准,如企业跨宗地建造房产,应按照建筑面积进行拆分,对各宗土地分别计算容积率。如纳税人无法提供规划部门关于容积率的相关证明材料,可由企业先自行计算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进行审核和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