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之前。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编制工作负总责,财务部门牵头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其他内设部门及设计、施工、监理、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等参建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为完善、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相关功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定于2019年5月30日19:00至5月31日8:00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在此期间,部分网上涉税业务暂停,影响范围为:增值税发票上传、成品油库存下载。
自2019年6月1日起,您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您在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可以直接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不需要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另外,新版综合服务平台已和电子税务局对接,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直接进入该平台。如在使用中遇到密码类问题请联系所属税务机关;其他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411-39402999-1。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函[2011]286号),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税务机关委托街道、专业市场等其他单位代开普通发票的,由于代开对象多为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临时经营户,对委托代开单位免收发票工本费,代开单位对申请代开人免收发票工本费。
为加强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完善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拨款资助、有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等。有偿资金是指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在实施周期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须偿还的资金。
征收货物港务费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货物港务费专用收费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伪造或以其他票证代替,也不得将货物港务费专用收费票据用于开具除货物港务费以外的其它收费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的规定,现将全省国税机关确认的失踪、走逃纳税户以及其他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为了方便纳税人,节约纳税人的办税时间,2012年1月1日起,地税部门已经根据企业在征管系统中的电子信息资料,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做了免征发票工本费的标识。已做认定标识的纳税人可直接免费领购发票,地税部门不再收取发票工本费。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将以不同形式开展落实国家、省有关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相关财税、科技政策宣传讲解和培训活动,提高企业财会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企业真正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
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密切配合,加强各项基础建设,将本办法与原新农保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衔接好,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组织做好所得税网上申报工作。今年是网上纳税申报模块全省统一后的第一年,各地要充分认识统一网上纳税申报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做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网上申报工作,申报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确保网上申报工作的正常进行。
主管税务机关不予确认评估报告或者纳税人无法取得评估报告的,如纳税人能提供购房发票,扣除项目包括: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发票所载金额每年加计5%计算的金额以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各地要明确承办处室、安排专门人员、设置服务窗口,承担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办理以及对持证对象的服务工作。要把海外高层次人才作为人社部门重要的服务对象,主动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在办理居住证的过程中,要准确把握条件,细致审核相关材料,在服务持证对象时,要充分理解政策,有效地落实好政策;要主动走访海外高层次人才,了解他们在居住证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
我省税务、工商信息通过省信用信息平台实行省级集中交换。省级税务、工商部门利用各自内部网络,将共享的信息在规定期限内下发各地。各地税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有其他需交换和共享的信息,可将需求统一提交省级税务、工商部门,经省级税务、工商部门商定后实现交换。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业务文件中,凡涉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字样的,统一解释为“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 (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举报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举报纳税人偷逃税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查实后,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今后,如果您需要取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请携带您的身份证件至各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也可在办税服务厅取得查询密码后,通过互联网在江苏地税网上办税厅(网址:http://wsbs.js-l-tax.gov.cn)查询和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
近两年来,大多数税务师事务所均能按规定要求进行业务报备,但仍有少数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未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中报备,向税务机关提交的鉴证报告也没有系统打印的封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下发后,各地普遍反映难以把握。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检查纳税人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申报纳税情况,同时对符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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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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