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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州地税规[2011]4号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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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08:21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文件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