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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宁地税发[2011]122号 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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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08:17 |
| 信息简介: | 对按预征率预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按照《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21号)、《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宁地税发[2008]175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