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6月11日起,停止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地税法[2003]13号)。从2007年6月1日起,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按照财税[2007]61号文的规定执行。
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自治区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及土地使用的不同情况,将本辖区的征税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设区的市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县(市)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
关于征收车船税问题,鉴于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尚未出台,广西的车船税税额标准尚未明确的实际情况,你局可按照原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方式和税额标准预征车船税。
车船税的征收机关车船税的征收机关为车船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门对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对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由于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境外公司在我国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不属于税收管辖对象,因此国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对境外公司暂不征收印花税。
要按照《决定》规定,对原有政策及时进行调整,及时做好征纳时间的衔接、单位税额调整等工作,在各市尚未做出调整之前暂按《决定》规定的最低税额标准预征收,确保《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及时贯彻执行到位。
申请困难类减免税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由于2007年上半年我区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未明确,对于上半年已经预缴了部分车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7年12月31日前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也可以在下一年度凭已缴税的完税凭证、缴款书或保险单补交少缴纳的税款。
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在每季终了后20日内按季及时足额向代收代缴申报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比例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持我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在全区范围内享受相应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不作为在我区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的同时,对应纳车船税的机动车辆,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
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同一单位拥有数量较多车辆的可以汇总开具,但须附上明细清单,清单上必须注明《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车辆所有信息。
对农村信用社核销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历年贷款呆账损失,可在2009年底以前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百万元以上(含百万元,下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必须经县(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委员会讨论决定,由局长签字审批。对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下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仍按原审批程序进行。
具体核定征收率为普通住宅按1%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非普通住宅按1.5%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商业用房按2%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帮助与促进他们提高货运发票管理与开具的工作质量,降低问题发票出现的概率。
对地级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初步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应在纳税人所在地的办税服务厅或者选择其他适当的方式(包括在当地的报刊、电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5日,公示格式见附件1。
各级地税机关要善于总结,及时将优化纳税服务的工作经验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在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或需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帮助解决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反馈。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
收购发票的式样、联次、内容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定。收购发票分电脑版和手工版两种,实行全区统一票样(见附件)。收购发票的面额分百元版、千元版和万元版三种,由主管国税机关视纳税人收购业务量的大小报市级国税机关批准印制。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时,应根据发票开具的项目,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没有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应税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仍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国税发〔2005〕107号)办理。
中国银行门票代售点未领取发票开具的,购票者可持奥运会门票或残奥会门票到门票销售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代开发票时主管地税机关免征地方各税。
关于预存款收据印刷管理问题。收款收据视同普通发票管理,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指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承印;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统一组织报印、领购和下发工作,票据的印刷费由该公司直接与印制企业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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