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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7]2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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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5:47 |
| 信息简介: | 由于2007年上半年我区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未明确,对于上半年已经预缴了部分车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7年12月31日前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也可以在下一年度凭已缴税的完税凭证、缴款书或保险单补交少缴纳的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