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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国税函[2007]85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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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5:40 |
| 信息简介: | 对百万元以上(含百万元,下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必须经县(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委员会讨论决定,由局长签字审批。对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下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仍按原审批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