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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地税发[2007]26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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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5:44 |
| 信息简介: | 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的同时,对应纳车船税的机动车辆,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