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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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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8:15:52 |
| 信息简介: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及土地使用的不同情况,将本辖区的征税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设区的市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县(市)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