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的规定,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实际缴纳数在税前扣除,已提未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和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用工人员,应为在企业任职或有雇佣关系且企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省局不使用手开式《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自开)。各市在2007年3月1日前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自开)印制计划报送省局。3月31日前发售到位。
购销合同核定依据中的采购金额是指纳税人购进材料、商品、固定资产(构成产权转移书据的除外)等合计金额;销售收入是指纳税人销售产品、商品、材料、固定资产(构成产权转移书据的除外)等合计金额。
已开具并交与纳税人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如纳税人没有到开户银行实际缴纳车购税、没有将《税收通用缴款书》退还征收机关时,该份税票作废。开票人员在缴销票证时应附说明,注明作废。
为保证发票信息的完整性,充分利用发票管理信息在“金税三期”工程中的作用,使纳税人领购发票、使用发票和发票的验旧购新在系统中实现,确保自开微机发票的纳税人(含使用自行开发软件开具《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和使用自行开发软件开具自用发票)软件传输口径与省地税局“金税三期”征管软件格式一致(见附件)。
为了继续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取消审批手续的涉税事项和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的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和《备案事项目录》,形成完整的税务行政审批制度体系。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与国土资源部门的配合协作,依托国土部门已建成的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及GPS卫星定位系统等技术手段支持,对本地区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进行普查,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强化对税源的监控,增放地方财政收入。
工会经费代收范围: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工会经费实行属地管理的中央直属在沈企业以及企业集团在沈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各市要认清形势的紧迫性,把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作为今年一季度的一项中心任务,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催促督办,主管局长要深入基层一线亲自指导督战,各市局对所辖征收分局要有必须完成的最低任务指标,切实做到工作措施到位,抓出实效。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于在期初录入纳税人数据时,已将原纳税人的识别号录入新系统的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应该按照《纳税人更换纳税识别号简易操作步骤》(见附件),在4月底之前将系统中原纳税人识别号更换为新识别号;对于未换证纳税人,各地也要在4月底之通过新征管系统打印新版的税务登记证件下发给纳税人。
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在《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沈政发[2006]17号)确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提高两倍,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省局今后将每年公告具备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各市局可对照上述名单公告具备在本辖区内从事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供纳税人自行选择。省局今后将每年公告具备从事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纳税人可按自愿原则选择中介机构,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中介业务,不得指定、推荐中介机构。对中介机构按照规定出具的涉税审核鉴证报告,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
经实地调查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纳税人出具调查核实报告,不得将税务登记证件核发给纳税人,不得核定税种及票种登记信息,其税务登记信息可以从综合征管软件中删除,但取得的税务登记资料需存档备查。
几年来,我省经济持续高幅度增长,物价水平稳中有升,城乡收入水平增长强劲,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迅猛。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地方税收也出现高幅度增长的态势,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和谐辽宁提供了财力支持。
盈利福利企业从2006年10月1日起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盈利福利企业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2倍减去已按现行计税工资政策在成本费用中扣除的工资后的余额作为加计扣除工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第十三条“以物抵债变现与折价金额的差额,按财产转让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已经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不再适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269号)第六条“纳税人发放或报销本单位职工的市内交通补贴,按计税工资人数在月人均50元的标准内允许据实扣除”的规定。
代开票纳税人定额税款不再与养路费同步征收,即:对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不再预征定额,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需要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到税务机关设在养路费征稽部门的代开发票窗口,通过税控系统代开发票,并按照开票金额缴纳地方各税。
实行定期定额管理,地税机关要按行业户数确定典型调查比例。定期定额户典型调查比例,定额执行的期限,实际经营(所得)额高(低)于定额达到应调整的期限和幅度,按省局《关于调整税收定额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24号)规定执行。
要将后续管理与完善制度建设结合起来,认真总结这次自行申报中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提高自行申报水平做好基础性工作。要归集、录入并保管好申报表,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依据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纳税人档案,为以后纳税评估建立数据库。
本通知所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符合城市棚户区改造条件,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方案和计划,报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审定后列入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稳定,根据《劳动法》、《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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