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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函[2007]14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以物抵债资产变现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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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0:06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第十三条“以物抵债变现与折价金额的差额,按财产转让的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