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辽国税函[2007]14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以物抵债资产变现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辽国税函[2007]14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以物抵债资产变现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5 09:50:06
信息简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第十三条“以物抵债变现与折价金额的差额,按财产转让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4961号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