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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函[2007]12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核鉴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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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0:09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可按自愿原则选择中介机构,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中介业务,不得指定、推荐中介机构。对中介机构按照规定出具的涉税审核鉴证报告,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