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区(民族乡)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边远贫困山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县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手续。
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2月1日发布,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国家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08]114号,以下简称《通知》)。
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13元。铅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5元。岩金矿石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6元。
对没有耕地而未核定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城市行政区,如果行政区划重新调整后拥有耕地的,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耕地原所属行政区域适用税额的标准执行。新条例规定的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税收管理员要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操作规程》、《建筑物项目管理税务端用户手册》(另文下发)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系统报送的项目登记申请进行审核,进行纳税事项核定和其他相关操作。
推行“公告制度”。针对各地存在名义上为建议代理,实质上是指定或强制代理的问题,为了更好的落实税务代理的自愿原则,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实行“公告制度”。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对建筑物项目实行项目管理。纳入项目管理的建筑物项目,不实行建设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建筑物项目管理,是地税机关通过综合征管系统、纳税人端系统(以下简称“办税通”),对建筑物项目实施项目登记、税源监控、发票开具、税务申报和税费款缴纳等管理过程。
各地要充分发挥属地征收优势,加大对下放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检查力度,按户建立健全征管资料档案,并将其纳入重点费源管理。对此次省联社缴费后增加费源情况,要区别当年收入和补缴以往年度收入,分类掌握费源情况,并作为专项,做好增收因素统计分析工作。
省局在汇总时发现部分录入人员误录入了纳税人的申报信息,为此要求各市组织人员对申报表的年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应补税、应退税额进行重点审核,对属于录入的错误应立即纠正,以保障数据的准确性,此项工作要求在2008年4月底前结束。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将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及时反馈给省局,以便修改完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公布以下文件失效或废止,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立法原则,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因此,如果人民银行没有规定贷款利息的上浮幅度,可按规定扣除。
做好申报受理工作。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的明确要求及“金税三期”软件的功能设计,我市耕地占用税不能实行委托代征征管模式,因此,原采用委托代征征管模式的应改为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
缴款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及其滞纳金和罚款收入,通过各商业银行以银行存款或现金方式缴款的,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但缴款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时,应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工作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关于调整保险行业发票式样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120号)文件精神,各保险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申请使用一种保险费定额发票。保险费定额发票适用于各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收取金额小且固定的保险费时使用,保险费定额发票票面金额按人民币面值设置,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的内容根据各保险公司开展的业务需要必须印刷到票面。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地税部门于2008年5月1日起,对纳税义务发生于2008年4月15日沈阳房产网发布新价格标准之后的住房交易行为,按照新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界定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并执行相应的税收征收政策。
对于既纳税又纳费的纳税人,上述补充的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中同类事项对应合并;合并后该项考评分的满分不变,分数扣完为止。对于只纳费而不纳税的单位,除按本通知规定的评定内容、扣分评准计算考评分外,其它一切事项均按《信誉等级评定管理规定》执行。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8]4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公布以下文件失效或废止,请一并遵照执行。
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充实成员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定期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省促进就业工作。省劳动保障厅具体负责全省促进就业工作。
各地要以此为契机,结合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出租房屋的清理检查,摸清税源,建立健全税源档案。
为实现东药股份公司的规范运营,解决由于1997年东药股份公司将维生素C等资产及相对应的负债和员工整体剥离给东药集团公司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2007年东药集团公司又将维生素C等资产及相对应的负债和员工整体回归东药股份公司,进行企业资产重组。
根据今年的任务特点,各市局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各个工作环节和各个工作层次的组织收入力度。为保证基层工作的落实,对县区局的工作力量,可在不改变现有机构和人员数量的情况下,从本单位实际和今年任务需求出发,对人员做适当的调整和加强。
纳税人应当持《单位转让二手房计税依据联络单》、税收缴款书及发票的原件、复印件到直属局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直属局应当指定相关科室核实纳税人的契税、印花税申报资料,并以《单位转让二手房计税价格联络单》上填列的“核定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契税,以《房地产买卖契约》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印花税。
凡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遭受地震灾害的地区公益性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如钢材、水泥、药品、食品、帐篷等),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依法予以税前扣除。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辽财税[2008]2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辽财税〔2008〕2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最新内容
-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9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10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9渝人社规[2026]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