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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7]11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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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0:05 |
| 信息简介: | 对已经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不再适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269号)第六条“纳税人发放或报销本单位职工的市内交通补贴,按计税工资人数在月人均50元的标准内允许据实扣除”的规定。 |